學生代表為列席
【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】
案 由:擬訂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99學年度行事曆」,提請 審議。
提案單位:教務處
決 議:
一、全校運動會訂為99年12月3日、4日舉行。
二、100年4月1日及4日,以「校際活動日」訂定。
(2日、3日為星期六、日,即為連續假期四天)
三、增列99年9月28日「教師節」,以辦敬師活動為主。
【討論事項】
案 由:擬訂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體試驗暨倫理委員會組織與作業要點」草案,提請討論。
提案單位:研究發展處
說 明:已於99年1月6日召開研商本校成立「人體試驗委員會(IRB)」協調會,參與會議者以本校較常涉及人體試驗申請案之系所,如心輔系、人發系、衛教系、運科所、競技系及體育系,共同擬訂此草案。
決 議:修正通過,細節再由委員進行討論。
案 由:擬修訂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膳食衛生協調委員會組織規程」部份條文,提請 討論。
提案單位: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
說 明:配合本校現行組織,調整部份委員名單。
決 議:修正通過。
背景知識:
原先的條文是民國73年10月3日第159次行政會議通過的,內容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,學務長、總務長、軍訓室主任、健康中心主任、會計室主任、衛生保健組組長、生活輔導組組長、事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。各學院遴選教師一人為代表。
學生代表僅有學生宿舍膳食福利組幹事。
於民國99年3月3日校務發展公聽會(公館校區),
我們有發言,參考他校的組織成員,
均有將生活福利部部長列入與會代表(註:他校使用職稱),
反觀本校只有膳食福利組幹事(宿舍自治組織),
然而,學生反應意見的第一窗口往往是學生會(全校性自治組織),
但我們的聲音卻進不了會議中,來進行討論。
更新版本:
學生代表調整為學生宿舍總幹事、膳食福利組幹事及學生自治會會長,並增加「權益義務部部長」為代表之一。
當然委員調整為學務長、總務長、會計室主任、軍訓室主任、健康中心主任、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、生活輔導組組長、住宿輔導組組長、公館校區學務組組長、林口校區學務組組長、經營管理組組長、營繕組組長、公館校區總務組組長、林口校區總務組組長。
案 由:擬成立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教學中心」乙案,提請 討論。
提案單位:表演藝術研究所
說 明:此為所級中心,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,設有行政業務組、教學推廣組、研究發展組、展演活動組。
決 議:校長指示修改為「表演藝術中心」,部分條文修正後通過。
案 由:擬設立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日本研究中心」乙案,提請 討論。
提案單位:國際與僑教學院
說 明:此為院級中心,設有政治經濟組、安全外交組、社會文化組、國際交流組、圖書資料組
決 議:部分條文修正後通過。

